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从业人员参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些群众来信反映,当地少数城镇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责任;有的企业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的企业以招用人员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甚至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和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少数企业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认真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规范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做到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能够依法参保缴费。各省区市每年要组织1-2次专项检查,各地市每季度都要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二、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对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检查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工商登记、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随时掌握本地区各单位情况,对于尚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重点检查核实参保企业的实际用工人数、参保缴费人数、单位工资总额等情况。一经发现单位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要责令改正,限期为应参保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费用。
三、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招用的人员向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
- 上一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
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监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数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按季报送劳动
-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
-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五个军工总公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
- · 我国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
- · 国务院决定实施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 · 人社部表示《社会保险法》下半年
- · 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怎么样?
-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下载
- · 新劳动法解读
- · 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