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
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20号)黑龙江省劳动她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
-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
- ·关于原工伤退休人员旧伤复发就医的有关程序(
- ·买断工龄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违法解雇赔偿金 工龄是否分段计算
-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
-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复转军人进法院辨析
- ·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
- ·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规定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
-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有关问
- ·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
-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
- ·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
-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
- ·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
-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
- ·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 我国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
- · 国务院决定实施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 · 人社部表示《社会保险法》下半年
- · 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怎么样?
-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下载
- · 新劳动法解读
- · 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