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
www.110.com 2010-07-02 15:40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制工人工龄、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9月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