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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
www.110.com 2010-07-02 15:4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这一制度自1986年实行以来,已逐步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目前,全区已有39.58万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为了深化改革,维护的稳定,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现就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依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一)自治区区域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现有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等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现有及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

(一)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1995年1月1日起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一步在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所有用人单位实施。按照上述步骤,各地、各部门必须在1995年底以前要有4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底要有9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7年6月底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州、市、县和行业部门,可实行区域性和全行业整体推进。其中,被列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县(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自治区钢铁公司、化工局、医药总公司、新纺集团、建筑总公司、物资局和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邮电管理局、电力工业局、烟草公司、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所属的全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1995年年底以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成立之日起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招、聘、雇的劳动者从录用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现有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原则上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同步进行,具体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从录用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一)破除用人单位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等身份界限。凡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地位上一律平等。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权利和义务都通过劳动合同予以确认。除指令性分配的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再向用人单位下达用人计划和干部指标。

(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与聘用(或任命)部门签订,无主管部门的,按隶属关系与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签订,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生产工作需要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现有的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原固定职工;指令性分配到用人单位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以及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除本人有明确期限要求外,用人单位一般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指令性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般应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法定原因外,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擅自离开用人单位另从它业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对劳动者所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及培训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酌情收缴培训费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费,赔偿费由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平均分担;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按本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赔偿至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的赔偿金。

(五)现有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一般都应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固定工身份的,企业可给6个月的时间允许其联系调出,联系调动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80%的生活费,期满,劳动关系自行解除,按失业职工由失业管理机构管理;属于原合同制身份的,劳动关系可维持至原合同期满,届时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其他身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律按劳动者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聘、雇的劳动者按月工资总额)的8%至10%,按月增发工资性补贴。劳动行政部门按国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至10%核增工资总量。与此同时,原有固定工家属的半费医疗制度和原有合同制工人按标准工资15%加发工资性补贴的制度停止执行。企业福利费提取比例的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七)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按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期间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八)已实行合同化管理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如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可不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不一致,可以变更与其相关的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四、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首要任务,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用人制度的根本举措。这项制度的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把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列入改革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要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证"改制"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注意保护老职工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协调作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机,非法裁减人员。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度改革步伐,特别是要扩大失业和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我区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与顺利实施。

(五)各地、各部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务于1995年三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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