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
www.110.com 2010-07-02 15:40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 劳办发[199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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