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关于转发《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
www.110.com 2010-07-02 15:40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结合办案实践,加强分析和研究,不断提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仲[2004]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不断提高的办案效率,方便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及时协调,进一步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好形势,现将《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劳动仲裁工作方针,简化办案程序,方便当事人,提高仲裁效率,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结合全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是:

  (一)发生争议的职工当事人一方人数少,在三人以内的;

  (二)案件的标的金额数额比较少,在一万元以内的;

  (三)案件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和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

  第三条 对符合适用本办法条件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予以立案,并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员应指导申诉人填写“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调解书”,一式三份。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本办法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采用庭外调解的简易审理方式,在二十日内结案,其结案方式为申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 仲裁员应当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诉书内容和仲裁委员会适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办法的决定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告知被诉人,并通知当事人协商调解的时间、地点。

  第六条 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协商调解,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进行案情分析,分别归纳出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并分析案件存在的违法或侵权事实,针对案情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仲裁建议。仲裁员根据需要可组织当事人多次协商调解,以促成当事人和解。

  第七条 争议标的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当场结清的案件,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

  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应当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调解书”撤诉栏中填写“申请撤诉”并签名,仲裁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撤诉。

  第八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的,即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栏中,明确调解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仲裁员署名。仲裁委员会确认协议有效后加盖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适用本办法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在二十日内不能结案的,以及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本办法有异议的或者其他不宜适用本办法情况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案件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适用本办法处理的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自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