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
www.110.com 2010-07-02 15:40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审判庭1993年3月1日的来函,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川高法〔1993〕13号)一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我们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种意见,可比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失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