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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专业银行劳动争议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7-02 15:40

失效日期:1999-8-3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中国银行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专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目前正处在向金融企业过渡时期,兼有政策性与商业性双重性质,但最终要成为商业性银行。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专业银行因惩处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法规,应根据该银行目前执行哪种法规而定,如:该银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争议就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银行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仲裁委员会就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专业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时,应根据其制定部门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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