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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受理范围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因此,在执行第111号令中企业与职工因发放生活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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