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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清理建设领域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关于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简称清欠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组分工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我市清欠工作的领导,完善清欠工作协调机制,增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水务投资公司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市清理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

  二、为加强横向沟通与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员,参加市清欠办联络员会议。市清欠办负责落实办公场所,配置办公用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外联系,编、发清欠信息。

  三、市计委负责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对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不力的部门和政府,在安排该部门、该地区投资项目上给予制约,确保新开工的项目不发生拖欠现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申请立项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会同市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购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专款专用;会同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工程业主制定清欠计划。

  五、市劳动和社保局负责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业企业实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坚持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依法处理本市建筑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协助建设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会同建设部门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市国土局和市房管局负责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在审查其参加土地招标投标拍卖资格,办理商品房销售、房产所有权证手续时予以制约。

  七、市建设局负责清欠办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有违法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和“包工头”;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档案;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用工行为;督促房地产开发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计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实施《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担保办法》和《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工程投诉事件的调查;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申请立项时仍未结清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予以制约。

  八、市规划局负责严格建设规划审批,对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仍未结清的,在办理规划手续时予以制约。

  九、市总工会负责加强和指导建设领域行业、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建立工资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利益,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及事件。

  十、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负责加强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的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管理。对有违约失信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贷款数额、期限等融资条件方面实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提供贷款。同时,合理控制建筑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防止其向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投资人项目垫资。

  十一、市监察局会同建设部门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在清欠工作中,查处各种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市审计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施工结算的审计工作,特别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款项结算等诸多环节实施有效监督。通过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建议及审计公示等多层次监督措施,揭示和防治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十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审结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纠纷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

  十四、市交通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和绿化局、城投公司、水务投资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局等部门负责由其直接建设管理项目的清欠工作。同时,对各市、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的专业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十五、市清欠办负责组织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地对各市、区(管委会)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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