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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产业。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履职到位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大局出发,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我市清欠工作,由市清欠办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由市建委具体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民工工资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政府目督办列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市(区)清欠办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和强化联席会议制度、督查员检查制度及每周清欠数据快报制度,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联动,把清欠工作抓出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一)限期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各区(市)县要根据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要求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还款期限要求是:从2004年起,3年时间内还清全部拖欠工程款,其中:2004年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少于50%,2005年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少于30%,2006年偿还全部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按比例偿还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区(市)县,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并将在各区(市)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限期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对竣工已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于7月1日前与债权单位签订还款合同,还款合同要报当地区(市)县清欠办公室备案,要求2004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全部拖欠的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还款期限要求是: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中2004年不得少于还款总量的70%;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中2004年不得少于还款总量的50%,2005年不得少于30%,2006年还清全部拖欠工程款。对竣工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结算时间。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偿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予办理新项目立项、办理规划“一书两证”、发放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证等,对恶意或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严重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限制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投标,并在资质年检时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要坚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对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以上两类解决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清理。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与建材生产厂家之间的材料设备款拖欠可参照本通知有关措施进行清理。

  (五)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

  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对确实不能偿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施工企业优先受偿。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新机制

  必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监管机制的同时,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完善快速处理机制,积极主动地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我市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劳务企业和其它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

  3、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按照省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规定,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企业必须按规定预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2004年6月25日后开工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须按工程合同价的5%,分别在银行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同时与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未办理保证金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拖欠的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办理完成结算后,证明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启用。对未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则必须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4、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工会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5、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凡驻蓉、进蓉的建筑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和工资协商制度;要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三方要共同协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6、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公开电话,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属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仲裁部门要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化解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

  属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或分包款为限。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2)各施工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农民工投诉上访。要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建立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二)建立全过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新机制

  必须建立全过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司法介入力度,从源头上制止和预防新的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出现。

  1、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的实施方式是根治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实行项目业主代理制,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对五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城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可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各区(市)县也应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管,以确保工程款的拨付和民工工资的发放。

  2、强化项目资金到位核验监督。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提交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同时核验建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对该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监管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3、建立工程备料预付款制度。2004年6月25日后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程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账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账书面证明。同时签订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严禁垫资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要大力开展有关工作,强化建设领域的信用意识,逐步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对恶意和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以及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市场行为检查考核的公示制度,对工程款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作为企业资质年检,考核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

  5、严格和强化建设项目合同和决算的动态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进行有效的监督,严禁业主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其他约定条款中附加垫资条款或变相垫资条款,造价监督管理部门要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确计价,督促各方及时办理结(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按决算报告出具付清工程款的有关手续,在工程款未结清之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6、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贷监控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测算、使用监控和风险防范。加强与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7、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做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程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民工的权益。

  建设市场各参与主体应充分认识预防拖欠工程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紧密配合、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从源头上坚决杜绝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市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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