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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工资和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外出下落不明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试行办法〉的通知》(劳发部[1996]2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下落不明期间,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以下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下落不明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有一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0%;有两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5%;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70%.经查证已死亡的,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三、职工下落不明,按上述规定办理后,失而复归者,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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