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增加到450元。
(二)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9区由320元增加到400元。
(三)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由250元增加到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4县(市)按3.3元执行。
(二)其他地区按4元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农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教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教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教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局等五部门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
-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
-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