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分局、三所:
局对船员休假问题于一九八六年国海劳(86)189号文件作出规定后,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为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加强船队管理,保护船员的健康,现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
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
四,船员工龄满五年者,开始享受就地年休假五天,此后工龄每满一年加假一天,每人每年就地年休假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局国海劳(86)189号文件规定凡与上述无矛盾的,均可继续执行。
相关文章
- ·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上海市关于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关于长途行车安全问题的补充通知
- ·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执行《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
- ·关于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 ·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