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核定。

  二、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已列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未列入统筹的项目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企业职工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通知的办法,从发放离、退休金之月起,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五、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自治区劳动厅联系,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