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并统战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和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对部分不享受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
(一)现本人生活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增加25元;100元以上至150元(含150元)的,增加30元;150元以上至200元(含200元)的,增加35元;200元以上至250元(含250元)的,增加40元;25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的,增加50元;300元以上的增加60元。
(二)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2年3月1日算起。
(三)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其他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
-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
-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
-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
-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
-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
-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注册资
-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
-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局外航服务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调整铁路乘务津贴和
-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
- ·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在监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拨付部分困难企业职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失业保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
-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