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我部拟定了《电力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业经劳动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并报部备案后试行,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改进意见望及时告部。

  电力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要与企业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配套进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切实抓好定机构、定岗、定员、定责等四定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扎实的基础管理工作基础上,切实抓好岗位劳动评价和考试考核两个主要环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电力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在国营企业“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努力消除现行等级工资制度存在的工资形式单一、不能全面反映职工劳动差别的弊端,以岗位劳动评价为基础,将职工的与其劳动的诸要素(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

  2.继续坚持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原则,通过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同其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并随之上下浮动。

  3.综合配套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应与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培训制度、考核晋级制度和制度的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衔接,配套进行。

  4.在安排工资水平时,要向生产一线主要岗位,特别是技术要求高、责任重、贡献大的岗位(如发供电生产运行岗位等)倾斜,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

  5.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新旧工资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过渡,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6.一定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要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尊重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电力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由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两个单元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两个单元构成。

  1.技能工资单元

  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和职工实际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及工作实绩,经考试、考核确定的工资。技能工资体现工资的激励职能,鼓励劳动者努力学习技术、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1)工人技能工资标准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国家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的规定,技术工人的技能工资标准按照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设置二十八级(见附表一)。初级技工为一至七级,中级技工为八至十七级,高级技工为十八至二十三级,工人技师为十八至二十五级,高级技师为十八至二十八级。技术工人各岗位(工种)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按其技术等级标准相应确定;非技术工人(普通工、熟练工)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按照技术工人技能工资标准一至十七级由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电力机械局和水电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归口管理单位)研究确定。

  (2)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标准

  根据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应具备的实际工作能力、文化知识水平、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划分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其技能工资标准设置三十三级,一级最低,三十三级最高。企业各类各级管理岗位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按不同企业类型分别确定。

  (3)为有利于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各类人员实行起点工资相同的“一条龙”。技能工作标准。技能工资不实行最低工资“进线”职工本人技能工资已达到现任岗位(工种)技能工资等级线最高工资的,原则上不再晋升技能工资。电力工业企业技能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岗位工资单元

  (1)岗位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轻重、技能要求最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差确定的工资。

  根据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岗位划分为生产岗位和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两大类。其中,生产岗位包括工人岗位(生产工人岗位和服务工人岗位)、电力生产运行岗位和班组工程技术岗位。岗位工资共设置二十级工资标准,一级最低,二十级最高,起点工资为32元[见附表二(1)]。

  生产岗位的岗位工资,按岗位劳动评价中各岗位劳动责任、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大劳动要素综合评价总分数归级为十二级,对于岗位劳动评价归级为岗位工资十二级中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电厂的值长岗位,可使用岗位工资十三、十四级;生产岗位中的生产工人岗位和服务工人岗位归级为十二级。

  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的工作责任,能力要求、工作强度、工作条件四大劳动要素综合评价总分数的高低,划分为二十个岗级。

  岗位名称相同,但在不同的行业、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内部的不同科室、车间、班组,因对其劳动要素评价不尽相同,其岗位工资应有差别。

  电力企业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位工资与岗位劳动测评的归级相对应。生产岗位工资设置两种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二》适用于电力工业生产运行岗位,《工资标准一》适用于其它生产岗位。

  电力工业企业岗位工资标准和各类岗位的岗位工资区间详见附表二(1)。

  本方案设置的国营电力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所列工资额,适用于六类地区,其它工资区类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地区类别关系进行调整。

  (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在基本工资以外,以其它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例如:

  1.年功工资是按照职工积累劳动因素(即参加工作年限)进行分配的一种工资形式。年功工资设置不设置,其标准是多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身负担能力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2.暂未列入基本工资的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

  3.企业自己建立的补贴、津贴。

  4.奖金、浮动工资、效益工资以及其它适合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

  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可自主确定辅助工资的设置和发放。

  三、基本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在尚未改按工资总额计发退(离)休费之前,设置“基本工资总量”控制指标,对基本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一)基本工资总量基数

  基本工资总量基数是指在实行新工资制度时一次性核定的基本工资总量。它包括:本次改革前国家规定的职工标准工资,按国家规定实行的岗位津贴;1979年、1988年两次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1991年、1992年粮油调价补贴。

  (二)基本工资新增量

  基本工资新增量是指试点企业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时,按人均基本工资增资数额核定的增量。根据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负担能力和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掌握在月人均10~15元范围内,个别经济效益很好的可适当再高一些。

  四、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渡

  在向岗位技能工资的过渡中,一是要“全面规划、平稳过渡、分步实施;二是在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现有工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在分配中向艰苦岗位、技术高、责任重的岗位倾斜;三是要着重解决好职工现行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脱节和劳酬不符的问题;四是处理好在职职工与退(离)休人员特别是近期(离)休人员的分配关系。

  (一)电力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渡,可以采用先定岗位工资,后定技能工资的办法:

  1.在认真做好岗位劳动测评及岗位归级的基础上,按定编定员后的岗位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

  2.将职工的现有标准工资扣除6元后,靠入技能工资标准,作为其过渡技能工资。

  3.对于实际技术等级与技能工资等级相脱节的职工,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其本次改革前的工资等级和从事本岗位的时间,结合正常升级制度,逐步使其技术等级与技能工资等级相符合。对实际技术等级低于技能工资等级的职工,在限定时间内仍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按实际技术等级确定其技能工资。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职工技能考试和上岗考核结果兑现工资。

  由于各企业经济效益、工资基金承受能力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设置了岗位工资过渡标准[见附表二(2)、附表二(3)],供各企业分步到位使用。

  五、新工资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结合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职工工资结构。这次已将国家规定的1979年和1988年两次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以及1991年和1992年粮油调价补贴11元共计26元纳入基本工资。今后,随改革不断深入,按国家的规定再把一部分津贴和福利性补贴等逐步纳入基本工资。

  (二)根据电力工业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物价变动、劳动就业以及住房、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等情况,适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参考标准以及岗位工资的技能工资的比例关系。各归口管理单位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自己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

  (三)建立企业基本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在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同时合理核定其当年的基本工资新增量,由企业用于晋升技能工资或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四)建立正常的、严格的考核增资制度

  为引导和鼓励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必须建立正常的、严格的职工考核升级制度,使职工的技能工资随其实际劳动技能的提高而相应增加。

  在国家和能源部核定的基本工资增量额度内,企业可以建立对职工的技能工资的考试考核升级制度。增资幅度、增资时间应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以及职工素质的提高程度,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建立岗位工资动态管理制度。在岗人员易岗易薪,岗位工资随职工岗位的变化而调整。岗位工资设置下岗工资标准。职工上岗时执行岗位工资,离岗(包括脱产学习、长期借出等)或下岗时,则应执行下岗工资。

  (六)企业实际执行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根据劳动定额标准和岗位规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和制度工作时间内进行规范劳动所完成的劳动量的劳动报酬的货币数量表现,它只是一种“预付的工资标准”,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岗位技能工资辅以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使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

  (七)本方案为电力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指导性方案。按照宏观调控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试点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部批准后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