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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工商、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经委、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农民工工作,形成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农民工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情况复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各部门必须有一个长期规划,采取分步实施方法,逐步逐个解决问题。针对农民工目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我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所有用人企业和单位都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狠抓农民工工资兑现工作。坚持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任何企业和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低于劳动部门确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阳光工程”、“雨露工程”、“技能就业工程”等职业技能培训;整合教育资源,鼓励民营、公办技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分片建立农民工培训和实习基地,降低培训费用。“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培训农村劳动力50万人,新增转移就业50万人。

  (四)切实抓好保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规程,努力改善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受工伤或受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要予以及时救治。化工、煤矿、磷矿和粉尘等高危企业,要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对煤矿等高风险行业实行全员培训。

  (五)依法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为农民工购买综合保险(包含1.5%的工伤保险和3.5%的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

  (七)做好保障农民工政治和人身权利工作。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农民工享有与企业职工平等入会的权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严禁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收取现金、物品及各种有效证件作为抵押。

  (八)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适当减免诉讼费和律师费。健全农民工权益举报投诉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12348”、“12351”等法律援助和维权监督电话,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

  三、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农民工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行各业及多个部门,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整体联动、重点出击、常抓不懈,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体系,健全工作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民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小三级”工会网络,扩大农民工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不断夯实维权组织基础。各级“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仅要对本辖区的农民工负责,还要做好本地外出务工农民的维权服务工作,加强与用工地区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提供维权援助,敦促维权措施的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农民工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着力解决好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工资兑现等问题。针对使用农民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全面实行企业用工登记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劳动、安全、建设、交通、水利、国防工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农民工入保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不参加综合保险的建筑、交通、矿山、危化、民爆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

  财政、税务、劳动、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国发[2006]5号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和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提取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农民工在劳动部门认定机构参加培训的,除享受政策性补贴外,还可享受技能鉴定费用减半的优惠。农民工在企业就业时自费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安全、卫生、劳动等部门,要深入矿山、建筑、煤炭、化工、冶金、制药、轻工等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卫生标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发生农民工重大职业安全事故的,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孩子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在农村中小学校设立“亲情电话”、开辟“第二课堂”、实施“暖心工程”等途径,对农民工子女从学习上帮助、生活上照顾、心理上关爱,引导他们快乐健康成长。各类公办、民办学校,要将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加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参加,保证农民工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建设等行政和司法机关,应支持协助法律援助工作,凡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述部门应免收诉讼费、仲裁费和调查取证费,确保农民工维权得到落实。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和的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为农民工开展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非诉讼调解,有效解决劳动纠纷。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供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涉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子女教育、预防保健等有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劳务办、农民工办、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等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扩大宣传,建立起农民工维权服务和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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