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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三)鉴于清欠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将我省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 的清欠,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同时,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拖欠机制。

  (四)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要带头偿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的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清欠计划。

  (五)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厅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省重点工程的清欠工作;省交通厅、水利厅等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级部门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省监察厅、工商局、审计厅、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

  三、把握标准,分类治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六)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清欠,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各级政府要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各地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以市为单位于10月20日前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八)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九)继续抓紧清欠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十)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拖欠工程款。各地要将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清欠计划、履行清欠义务、逃避清欠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新建项目的立项,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用地手续;对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予批准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准参加国有土地的投标及拍卖,停止其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投标,不批准其资质的升、定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其投资的企业登记。

  (十一)认真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多方筹措清欠资金。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安排一部分用于清欠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对偿付拖欠工程款确有困难的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有财产或项目保证的,银行可设立专项贷款,用于清欠拖欠工程款。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十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要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积极培育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

  (十三)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要完善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为主要内容的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其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及时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工程已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要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十六)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对开发商、建筑企业等单位贷款审批和资金流向的监控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保函等资信证明。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工作,督促贷款企业和单位严格按贷款实际用途使用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十七)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合同信用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八)请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被拖欠人的合法权益,有协助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

  五、完善制度,加强督查,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进一步健全清欠工作月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每月月初,由各县(市、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各市汇总后上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交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

  (二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地都要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督查制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及时受理并查处落实。

  (二十一)建立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清欠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工作严重失职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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