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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2004年8月23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省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省清欠联席会议和省清欠办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

  1.省清欠联席会议

  第一召集人:秦光荣 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召集人:尹建业 省政府副秘书长

  冯志成 省建设厅厅长

  杨绍红 省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2.省清欠办

  省清欠办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各单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清欠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督办,对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清欠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省清欠办主任由省建设厅巡视员赵正洪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办公厅二处处长刘海建,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蔡嘉明、房地产业处处长喻平,省发改委投资处处长陈军,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强清泉担任,工作人员从省级有关部门临时抽调。

  (三)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四)拖欠工程款清欠总体计划。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并不发生新的拖欠;2006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计划。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额的50%;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额的80%;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六)拖欠工程款的清欠资金来源。政府工程预算内项目拖欠工程款,由本级财政负责筹集资金解决;因政府项目超概算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由超概算的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解决;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解决。

  三、落实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

  (七)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要带头偿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的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还款计划。

  (八)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及“行业归口管理”的清欠工作原则,切实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清欠责任。省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拖欠工程款及省重点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省属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有劳务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厅等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省监察、工商、审计、法院、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

  四、把握标准,分类指导,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九)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还款,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国家和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十)各级政府要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各地、州、市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请于11月25日前报省清欠办,同时抄送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

  (十一)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还款计划,及时偿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十二)继续抓紧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十三)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拖欠工程款。各地要将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逃避还款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记人相应的信用档案;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的立项,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对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准参加国有土地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停止其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投标,不批准其资质的升级,并告知其贷款银行,限制其授信额度,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其投资的公司的登记。

  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十四)各级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要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要积极培育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

  (十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要完善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为主要内容的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其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及时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工程已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要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十八)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开发商的贷款审批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对建筑企业的贷款资金加强监控,坚持专款专用。督促商业银行强化金融信用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出具保函和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九)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合同信用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各级审计部门要从制度上防范建设单位借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审价)名义拖欠工程款。

  (二十一)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要加大执行力度,对生效的仲裁和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的欠款单位,要查询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并将账面上欠款资金划扣至法院账户,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

  六、完善制度,加强督查,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二)进一步健全清欠工作月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各单位,每月5日前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清欠办汇总。省清欠办要及时通报全省各地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交流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欠经验。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省清欠办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督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组织专人查处落实。对上级督办的拖欠案件,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办理并按时反馈。

  (二十四)建立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清欠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工作严重失职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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