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560元、62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4.8元、5.4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5.4元。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局备案。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