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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家对继续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做出的新的部署,对推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

(一)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其中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5月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各地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标准;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结清拖欠工程款总额不得低于总拖欠款的35%。

(二)对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

(三)在2004年底之前,各地必须普遍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各地要将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石油、石化、电力等部门直管项目从拖欠款项目列表中单列出来,报自治区清欠办。

三、超概项目调概审批由自治区及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厅共同负责审批,调概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审批时间为2005年2月底,凡超概项目,必须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超概项目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名单及拟处理意见。

四、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九条清欠筹资渠道,对所有政府拖欠工程款项目逐一落实,每个拖欠项目采取哪些渠道筹集资金要逐一对号解决。拖欠项目解决方案明细表要逐级上报上级清欠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清欠办。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中央预算拨款的拖欠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意见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将于2月上旬报国务院。凡未按要求报送项目解决方案明细表的,自治区一律不受理项目追加投资申请。

五、各地要采取开立农民工工资清偿专户等有效措施,确保清偿农民工工资资金的安全。各施工企业必须开立农民工欠薪清偿专户,将清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内资金不可冻结、划拨和强制执行,清偿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各施工企业清偿欠薪时,要由清欠主管部门在场监督。

六、各地要立即将农民工欠薪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清欠办、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局。

七、各地务必将拖欠项目及清偿计划同时抄送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备案,产权产籍管理等部门,对没有完成拖欠工程款清欠任务的,必须停办相关手续,直至清偿任务完成。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审、转正、升级手续办理过程中,要将清偿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标准。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欠款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注册、年审过程中应考察各单位清欠任务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表彰管理部门要将评优评奖活动与清欠工作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八、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新增自治区审计厅、司法厅、自治区统计局、工商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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