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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发证范围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对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按规定征税,并督促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三年。

  2.承包承租经营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承包承租时间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四)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管理

  对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码(税务登记证代码)

  1.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仍按现行行政区域码执行。

  2.个体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

  3.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号码。

  4.个体工商户开办几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在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后缀编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码,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编码为:“01”、“02”、“03”,依此类推;即在对第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加后缀编码;在对第二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1);在对第三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2)。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问题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扣缴义务人的识别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五、关于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税务登记管理

  对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分支机构组织代码。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属非独立核算,不单独纳税的,则不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申请为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可以核发。

  六、关于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67号的规定,对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赢利还是非赢利的,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对医疗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赢利还是非赢利,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七、关于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或出卖摊位(柜台)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

  1.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的,不论是否实行由商场、或集贸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税费,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2.如果是实行承包、承租经营,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行由商场、或集贸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税费的,则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八、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基层单位税务登记管理对县(市、区)级金融、保险企业,不论是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对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县(市、区)级以下金融、保险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不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可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关于邮政电讯、烟草、石油系统分公司税务登记证管理

  对县(市、区)一级邮政电讯、烟草、石油机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十、关于个体车辆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车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十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务登记管理

  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十二、关于省、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只负责纳税户的部分税种征收的税务登记管理

  对省、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只负责管辖纳税户的部分地方税种征收的,对管辖的纳税户不予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但考虑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应当督促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给予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税务登记代码为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的代码。

  十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章管理

  1.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时,可以使用“税务登记专用印章”。

  2.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均应加盖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的行政公章。

  3.为了提高加盖“行政公章”的效率,各县(市、区)地税局可以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交由印刷企业统一套印“行政公章”。

  十四、关于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登录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十五、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严格按照省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78号)的要求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已在2006年7月新办的税务登记,也应当换证,但不再收取工本费。

  十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字号

  税务登记证件的字号统一规定为:

  1.税务登记证的字号:____税证字______.

  2.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字号:____税临证字______.

  3.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字号:____税扣证字______.

  2006年8月16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部《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工作,现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规则宣传工作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

  二、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为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对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为此,已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填写《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证明等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

  (一)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

  (2)《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2);

  (3)××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1);

  (5)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四、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省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指导企业和职工选择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受理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备案。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对拟由理事会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主要检查企业年金经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是否提供了理事会章程、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3),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五、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和统计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每个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情况汇总表。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统计工作,仍按照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234号文件的批复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219号)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六、建立企业年金工作协调机制

  要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协调配合,重大问题研究,相关工作统一部署,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基金监督机构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要征求同级相关机构的意见,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要抄送同级相关机构。

  七、坚持依法行政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设定限制,“实行二次准入”或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等做法。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清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环境。任何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以报备登记、组织招标、宣传推介等名义,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收取费用。

  九、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检查

  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跟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过程中,既要监督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查处不收管理费、进行利益输送、借企业年金名义转投其他保险、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擅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等违规行为,也要监督和纠正企业的不规范做法,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秩序,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公司:

  你们报送的《××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收悉。经研究,该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要求,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劳动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附件2:

××(200×)××号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规定,××(申请受托人)拟作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职责,并选定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

  现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呈上,请予备案。

  (申请受托人名称和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3:

××劳社厅(局)函(200×)××号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申请受托人):

  你们报送备案的××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有关规定,现对××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望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按规定运作。

  此复。

  ××劳动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附件4:

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

  制表地区:            统计报告期:第X季度

  序号

  项目

  内容

  1

  省

  2

  地市

  3

  区县

  4

  企业名称

  5

  经济类型

  6

  所属行业

  7

  企业职工总数

  8

  参加方案人数

  9

  基金规模(万元)

  制表人:         制表日期:××××年××月××日

  注: 1、“制表地区”为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确认的“××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名称。

  3、经济类型参照GB/T 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所属行业参照GB/T 4754-2000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附件5:

  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

  制表地区:            统计报告期:第X季

  序号

  项目

  合计

  按行业统计

  按经济类型统计

  1

  季初方案数

  2

  季初基金管理合同数

  3

  季初法人受托机构数

  4

  季初理事会数

  5

  季末方案数

  6

  季末基金管理合同数

  7

  季末法人受托机构数

  8

  季末理事会数

  9

  新增方案数

  10

  新增基金管理合同数

  11

  新增法人受托机构数

  12

  新增理事会数

  制表人:       制表日期:××××年××月××日

  注: 1、“制表地区”为填制报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

  2、“方案数”指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个数。

  3、“基金管理合同数”指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并获得计划登记号的个数。

  4、“法人受托机构数”指以当人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个数。

  5、“理事会数”指以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个数。

  6、行业参照GB/T4754- 2000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经济类型参照GB/T12402- 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附件6: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附件7:

  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年金资格类别

  同时具备的其他资格类别

  劳动保障部资格批准文号

  登记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业务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注册号

  登记机关及营业期限

  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

  号码

  发证机关及有效期

  注册资本(亿元)

  净资产

  (亿元)

  2005年底

  2004年底

  开户银行

  账号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专职人数

  单位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申请事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编制、使用和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简单、稳定、唯一的原则,便于保管和检索。

  一、登记号编制

  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前6位的编制办法是:按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第1、2位使用省级代码,第3、4、5、6位为“0”;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第1、2、3、4位使用省级和市级代码,第5、6位为“0”;劳动保障部受理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第1、2位为“99”,第3、4、5、6位为“0”。后6位的编制办法统一为:第7、8位为年份编号,第9、10、11、12位为顺序号。例如: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受理的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210000060001;辽宁省大连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的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210200060001;劳动保障部受理的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990000060001.

  二、登记号使用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成为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的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用于企业年金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档案管理。

  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不能随意变更,不得重复使用。

  三、登记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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