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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

  第三章 接收

  第四章 受理

  第五章 审查

  第六章 决定

  第七章 发证

  第八章 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效率,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9、10、1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坚持“企业申请,市级接收,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办法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收、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程序实施监督管理,并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本办法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证工作。

  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及文件,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己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本市区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应活动的非法生产点依法予以取缔。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己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本县范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应活动的非法生产点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在我区境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条例》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按本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供相应的审查材料及相关文件,并对申请材料和文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生产企业向接收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取得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持接收单位签署的意见和相关材料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接收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接收

  第八条 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单位。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接收单位和发证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接收单位应按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实,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接受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单位申请;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建议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建议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签署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核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收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实工作,并签署意见报发证机关或交由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报。

  (二)接收单位需要到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设立办证窗口(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统一受理生产企业和接收单位送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办证窗口应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受理后由办证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面凭证(见附件一、二)。

  (四)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决定每周星期二为集中受理时间。2005年元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元月13日(法定假日除外)均为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受理后,由办证窗口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业务处室办理资料领取手续。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五条 主办处室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必须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主办处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签署意见,提交局办公室。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到审查结束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决定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收到主办处室审查意见并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后报局领导批准。批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发证

  第十九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证窗口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工作中,对无故超过审查期限,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煤矿生产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印制或订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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