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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2.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全面提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

  4.统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将十万人死亡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和从业人员培训率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5.省政府继续实行与省辖市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书的办法,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6.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保障。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要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新路。

  8.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

  9.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

  10.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三、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1.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的上述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上述行业已经投入生产的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生产。

  13.涉及生命安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经省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涉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能。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报废。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四、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4.进一步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

  15.各级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防范工作基础薄弱的领域、地区和单位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6.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7.各有关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建立矿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18.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农机、城建、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继续坚持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坚持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安全公告制度、业主和单位责任追究制度、道路交通警示制度和事故多发点段挂牌督导督促整改制度、车辆报废制度,依法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严厉打击违章驾驶、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车船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无证无照驾驶及载客。

  19.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负责制,搞好隐患整改。所有县(市)应当建立消防机构,城镇必须编制并落实消防规划。20.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工业、质量技术监督、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消防、工商、气象、环保、卫生、供销、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及易燃易爆气体充装使用等危险物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危险物品安全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

  21.依法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网点布设,从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由省供销合作总社专营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调入和代购业务。

  22.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集会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提交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有关材料,依法报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23.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建设(公用事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进一步明确违章占压石油天然气和城市燃气管道清理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限期完成石油天然气和城市燃气管道尤其是西气东输管道违章占压物的清理任务。

  六、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5.在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26.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

  27.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28.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省编办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意见,尽快建立省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中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集中的地方要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各省辖市政府对本地矿山、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医疗卫生、消防、森林防火等救援救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当地应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市、县(市、区)政府应尽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9.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中央及省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30.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制定分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省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3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32.政府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费用。没有应急救援组织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商业性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类商业性应急救援组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费用补偿保障机制。

  八、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33.建立规范有序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到省有关部门。公安、消防、建设、铁路、民航、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将分管领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快报、月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4.对发生的各类非煤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监察及工会和有必要参加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及法律责任。

  35.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意见。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

  36.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

  37.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38.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生产经营单位各层次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十、加强领导,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39.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省辖市要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各级政府要坚决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执法活动,坚决支持并保护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的举报者,并对各类举报认真查处,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40.强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格局。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和全社会的力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束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区、村委会、学校等单位,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监督示范岗”、“安全生产月”和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企业、安全学校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41.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和儿童的识灾、防灾能力,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继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安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各种媒体和学校、家庭、社区、单位等各种场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拿出专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切实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防范素质,营造全社会抓安全的舆论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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