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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跨越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明确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促进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具体目标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力争到020年,我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二、明确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按照“在其位、谋其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用制度来约束行为,用制度来规范行为。继续推进“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三制”管理。

  2、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履行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实行“一岗双责”。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③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④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⑤其他各级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并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负责。

  3、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指标定量、责任到人。从2004年起,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别下达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并将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实施行政问责。

  4、建立惩处机制,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其行政管理区域的行政一把手和分(主)管领导依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148号令的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行政一把手将实行引咎辞职。

  三、履行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有效运行体系

  1、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监力量,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③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配足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④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数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超过300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是确保安全生产长效运行的前提。各级政府和企业一定要确保安全生产有效运行的资金投入,努力减少事故。一是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优先考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经费和安全监管必要的仪器设备、劳保设施、交通和通信装备,尤其在各级安监机构成立初期要安排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同时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专项用于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二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上年度征缴的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三是企业要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①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当年销售收入或工程概算的1%提取;②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标准提取;③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安全费用。企业所提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所需。费用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国家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冶金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或者出租的企业统一协调和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条款,约定发包(出租)方和承包(承租)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7、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并把它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将给予行政处分。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中,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活动初期重点是明确各工种安全禁令;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生产作业。

  四、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和整治力度,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下达“市长督办令”。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查隐患、整治隐患就是查事故和处理事故的思想,及时做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分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全面开展危险预知预控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市、县、乡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快速逐级上报,决不能延误救援时机。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单位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整改资金,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治工作要雷厉风行,闻风而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下发“市长督办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和绩效考核内容。

  2、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体系。加快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新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专业化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储备系统,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应尽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信息报告体系、智能决策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五、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发改委和经济部门每季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加强安全生产证照管理。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间和条件,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安监部门审批发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危险化学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在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

  3、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对新进厂的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调换工种、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证照后,方可任职或持证上岗。

  六、实施科技兴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全面启动科技兴安战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确定2个以上安全科技攻关项目(或课题),并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重点解决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危险化学品防泄漏、爆炸、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技术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推广,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七、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客观、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2、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中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别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八、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强化宣传教育

  1、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丰富“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三湘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2、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办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等安全生产电视宣教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拿出专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由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诺。

  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青少年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理论,不断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式、手段和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工作。

  二00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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