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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因工伤亡事故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房山、门头沟区劳动局,北京矿务局,市乡镇企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切实做好煤矿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结合我市煤矿企业目前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1.北京矿务局所属各矿,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和经营方式,凡在其矿井井田范围内且生产系统不独立的外来采矿单位发生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均由北京矿务局负责统计、报告。

  2.在国矿报废的开采区域内开办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今后,此类煤矿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先行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进行核对,如无出入,统由签发证、照的地区负责统计、报告。

  3.为便于对开采国矿报废区的乡镇煤矿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今后,北京矿务局对可能涉及此类情况的新报废井口或采区,应及时到市劳动局正式备案;门头沟、房山区有关部门在审批开采此类地区的煤矿有关证照时,应征得北京矿务局书面同意,并协商解决好有关资料问题后,再履行办批手续。

  4.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对乡镇煤矿矿长进行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对已经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应及时按规定分别到市、区劳动部门备案,避免出现监察和管理的“死角”,保证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的质量。

  5.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加强所属煤矿的安全监察,准确、及时地做好煤矿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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