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州政府于2004年1月18日召集州级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和部署了我州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根据会议要求,现就解决好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加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在3年内彻底解决拖欠问题。州政府将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督办。

  二、各级政府要带头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清欠兑付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其中,2004年偿还所欠工程款不少于50%,2005年偿还所工程欠款不少于30%,2006年偿还全部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按比例偿还所欠工程款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审批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已竣工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2004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于3月1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还款合同要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还款执行情况。还款期限是: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其中第一年不少于还款总量的70%;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第1年不得少于还款总量的50%,第二年不得少于30%。对其它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文)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一)严格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严禁使用非法人资格的包工头或无组织的散杂农民工承接工程,违反本项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

  (二)劳务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报当地部门备案,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施工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偿付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没有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前不得参加招投标,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记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州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联合执法,从源头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

  (一)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凡资料不齐和资金来源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许报建,不办理规划用地、招投标手续。资金的确认,按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确定,银行应加强监督,严禁中途撤资或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年度建安工程费用款的25%预付工程备料款并划入施工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业主必须提供工程备料预付款证明、施工企业开户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30日内,双方须按工程合同价的5%分别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公路、水电建设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交保证金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工资保证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施工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保证金终止时间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