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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琼府[2004]6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各市、县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

1.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情况。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全民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各项活动情况。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情况。

2.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控制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为60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40分。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内容细化并确定评分标准,以此制定市、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照市、县政府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后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每年审订一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市、县;

(二)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市、县;

(三)凡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市、县;

(四)凡考核得分不满70分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市、县: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类特大事故1起以上(含1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

2.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县政府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以书面材料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市、县政府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考核结果由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或者良好的市、县,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市、县,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当年被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市、县,取消该市、县当年的评优资格,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干部,该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2年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市、县,将对其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市、县,将对其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市、县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责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省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条 被考核市、县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造成考核失实,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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