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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安全生产风险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取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属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梁平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种类或设计生产能力为标准,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梁平县经委为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部门,梁平县建委为建筑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部门,梁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梁平县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部门,其他单位不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凡在梁平县内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均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单位,一律进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凡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法规)的行为,或者在生产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梁平县经委、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可将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救灾抢险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以下简称救灾抢险金),被处罚单位无故拒不缴给罚款的,在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金中抵扣。

  第二章 收取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煤矿企业以矿为单位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实的生产能力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万元。

  (二)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含3万吨)的矿井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5万元。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以矿为单位按达标升级类别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A级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为2万元,分二年收齐,每年1.0万元。

  (二)被评为B级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为3万元,分二年收齐,每年1.5万元。

  (三)被评为C级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为4万元,分二年收齐,每年2.0万元。

  三、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10万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5万元。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承包工程量的2%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经委、建委、安监局统一收取,使用重庆市非经营性专用票据,财政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缴纳的企业享有其本金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所有权。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当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入县经委、县安监局和县建委。逾期未缴纳的,由县经委、县安监局和县建委责令缴纳。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或者在生产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处理善后事故动用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低于应缴纳标准时,或第一次缴纳但没有达到上述数额的企业,必须在3个月内按其应缴纳数额予以补齐。

  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也可以转作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自然关闭、破产或非安全生产因素的政策性关闭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经委、建委、安监局批准后,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相应扣减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拒不办理安全生产或保额不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强制办理投保或补足相应保额;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拒不支付事故抢险费用或事故受伤人员医疗费用的,主管部门可以从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清偿所需费用,并按第四款规定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

  3、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未配齐保证安全生产装备的,县经委、县建委和县安监局责令整改而拖延不办或拒不办理的,由县经委、县建委和县安监局强制代为配备、配齐、相关费用从该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

  4、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死亡事故,除每次按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还应扣减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标准如下:

  煤矿企业:每死亡1人扣减安全生产风险金3万元,一次死亡3人或累计死亡3人的全部扣完。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非煤矿山企业:(1)一至二人死亡事故扣减5000元/人;(2)一次死亡3人或累计死亡3人的全部扣除。

  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一至二人死亡事故扣减1万元/人;(2)一次死亡3人或累计死亡3人的全部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1)一至二人死亡事故扣5000元/人;(2)一次死亡3人或累计死亡3人的全部扣除。

  5、扣除的风险抵押金由县经委、建委、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工作上的风险抵押,产权属企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动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日常收支管理由县安监局、经委、建委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本管理办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安监局、建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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