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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遏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旗县区政府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主要依据是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总人口10万人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10 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目标分五部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事故查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考核办法

(三)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成。年终考核由实地检查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日常监控评价结果在日常监控评价分析上发布,年终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发布。

(四)考核分值计算。根据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监控考核评价标准(附后),总分按100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40分,工作目标为6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70分以下的旗、县、区定为“较差”,70-79分的定为“一般”,80-90分的定为“比较突出”,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三 、奖惩

(六)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列入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七)考核实施单位在年末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的总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设立奖励资金,对完成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八)旗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1、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的;

2、辖区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30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考核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程序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考核实施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其派出单位应按程序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注重平时工作资料的积累和档案管理工作,以备年末考核查阅。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市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办法,由市安委办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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