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第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

  三、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四、在转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因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凡符合《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1995〕118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疾病救济费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应长于该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限;其它协商不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按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