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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二、关于“标准工资”的含义问题。“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问题。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也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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