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并办理有关手续”。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
- ·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