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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二轻局关于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事业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省革委: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和工人的退休、退职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川革发[1979]22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凡供、产、销正常,经费有来源的,亦可参照国务院104号文件的规定,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省革委批准后实行。”据此,结合我省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二轻系统合作工厂,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已按轻工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为此,合作工厂职工的退休、退职 办法,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合作工厂,主管局有权决定暂不实行新的退休、退职 办法。

  二、县以上合作社(组),由于经济负担能力参差不齐,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凡供、产、销正常,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合作社(组),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要努力发展生产,增加利润,不能因此出现亏损。

  2.凡供、产、销不正常,经济来源有较大困难的合作社(组),暂不实行新的退休、退职 办法。待经济负担能力好转以后,经主管局批准,再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

  以上凡因经济困难,暂不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单位,在办理退休时,除退休条件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外,其余退休费等各项待遇,仍按本单位原有实行的办法办理。

  三、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企、事业单位中,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去的国家干部和统一分配去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其离休、退休、退职的各项待遇,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时间: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情况,由主管局批准的时间起执行。

  五、县以上合作工厂、合作社(组)在合并或撤销后,原有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属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属于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继续发给。

  六、作好退休、退职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求各市、地、州二轻(手工业)局,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的实际情况,讲明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暂时不能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的企、事业单位,更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第二轻工业局|
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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