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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

  二、如果因上述问题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可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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