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
-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失业保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