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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政府工作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为适应我区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工作职能调整的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整。经区政府二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盐府[2003]7号)废止执行。

  2005年5月23日

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各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三)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区政府确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辖区的重大安全隐患,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本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八)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区安监局(区安委办)

  (一)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及考核工作。

  (二)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负责全区石油、化工、贸易、机械、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及其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指导、协调和监督由建设、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依法监督检查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以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意见,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负责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五)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业主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七)承担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区人事局

  负责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区政府任命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区文化局

  (一)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督促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对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印刷出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审查全区文化娱乐场所及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经营条件,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区文化会展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区级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并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协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五、区维稳及综治办

  (一)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发现出租屋存在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有关主管部门书面确定为危险房屋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住宅出租屋,不予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协助推广社区安全活动,将安全生产事项纳入安全文明小区考核、验收和评比的范畴,以促进社区消除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六、区计划局(统计局)

  (一)全面了解本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协助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划,并负责将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同)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属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将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三)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园区规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七、区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整治隐患和宣传教育等经费,确保区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八、区经贸局(旅游局、科技局)

  (一)负责督促全区商业、批发零售业、拍卖业、旧货商品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区会展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展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展览和撤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对以本部门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区科研基地及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度假区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目的设立行政许可时,严禁引进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设立的投资项目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全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并依责承担管理责任。

  (八)负责结合贸易、会展、科技和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九、区城管办(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有关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监管职责。

  (四)负责本区环境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区环保部门监管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区环境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调查本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的环境污染监测和调查,为事故处理提供环境影响方面的数据。

  (七)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对全区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区建设局(住宅局、民防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和建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负责职权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协调全区房屋安全使用鉴定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和施工机具。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负监督责任。

  (六)负责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督责任。

  (八)负责拆除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负责将民防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监督责任。

  (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负责重要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的协调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

  (十二)负责拟定民防工作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承担主体责任。

  (十三)负责建立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设、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监督责任。

  (十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督责任。

  十一、区工务局

  作为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单位,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主体责任。

  十二、区旧改办(重建局)

  作为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单位,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旧改资金投入的旧城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主体责任。

  十三、区人力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职工工时、女职工工休制度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协助有关部门把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就业资格关,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与之签订。

  (三)协助做好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告知员工有关保障从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及办理等事项的工作,严禁签订"生死合同".

  (四)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仲裁案件。

  (五)负责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东部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管理,把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四、区民政局

  (一)本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灾害时,积极协助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家属接待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区农林水务局(区三防办、森防办)

  (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无公害鲜活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禽流感、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防疫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各项措施。

  (六)负责全区农药、兽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负责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九)配合海监部门做好《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组织实施,配合渔政部门取缔违法海产养殖活动,配合海事部门维护港区航道的安全,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区卫生局

  (一)负责结合全区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区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企业防治职业危害、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制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七、区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区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规范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它危险性劳动。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本区各类教育机构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中小学饭堂食物中毒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各类教育机构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八、区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定全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区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九、区监察局

  (一)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区总工会

  (一)参与研究、制订我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

  (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区审计局

  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经费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二十二、区机关事务局

  (一)对所管物业资产的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负责将所管物业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负责与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和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组织抓好本部门及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加以实施。

  (四)组织制订本部门所属单位及分管场所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十三、区物管中心

  (一)作为区直机关单位物业资产管理单位(区机关事务局所管物业除外),对所管物业资产的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负责将所管物业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负责与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组织抓好本部门及所管物业承租、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加以实施。

  二十四、盐田公安分局

  (一)负责全区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开展对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督检查区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五)组织、参加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五、盐田交警大队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六、盐田消防大队

  (一)负责全区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

  (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对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四)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事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协助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的抢救工作,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消防安全方面的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七、盐田工商分局

  (一)负责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的规定,负责对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八、滨海规划分局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及小区规划验收,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九、市交通局沙头角办

  (一)负责结合全区交通行业的特点,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营业性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助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负责协调货运分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协调货运分局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检查及监管。

  (三)负责协调专业分局加强对相关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港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负责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市交通部门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协助做好监管工作。

  (五)按规定协助专业分局参与公路、桥梁施工事故及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助全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十、盐田质监分局

  (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内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对全区食品安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五)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组织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一、盐田社保管理处

  (一)负责对企业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和评残,按规定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参与辖区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工作。

  (三)按有关社保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协调市社保管理部门落实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提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十二、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保税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三、深圳供电局盐田配电所、营业所

  (一)负责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对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电力设施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监督检查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运行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四)指导网内用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六)依法查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三十四、各水厂

  (一)负责在各自供水管网范围内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以保证在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时灭火抢救工作有效进行。

  (二)负责在各自的供水管网范围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正常的消防用水,以满足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对消防喷淋系统的检测、演习等活动。

  三十五、区投资控股公司、东埔集团公司、沙商贸公司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和解决本系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管理的机构,明确职能,解决人员和经费,落实本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四)针对本系统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投入。

  (五)实行安全检查巡视制度,检查督促企业执行安全管理法规、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六)组织抓好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督促本系统企业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并加以实施。

  (七)组织制订本系统企业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当本系统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参加事故的善后和调查处理。

  (八)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九)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的相关活动。

  三十六、上述各部门及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七、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工作,或难以落实责任部门的,由区安委办呈请区领导确定责任部门。

  三十八、本规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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