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六部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现作如下安排:

  一、基本情况

  据初步调查统计,目前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达1.2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2300万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19.2%;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1612.4万元。拖欠工程款数额逐年增加,许多项目工程款久拖不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突出,民营企业拖欠工程款的增长趋势明显,一方面是建设单位(业主)大量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据调查分析,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市场法制不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二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造成恶意拖欠;三是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自我保护和行业自律能力较弱,为承接工程签定不平等合同等等。

  二、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这次清欠工作重点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把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进行专项整治。

  三、总体目标及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六部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关文件、会议要求,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初步确定2004年春节前解决20%的拖欠工程款,建筑业企业100%兑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2004年年底前力争解决40%,2005年年底前力争解决40%的拖欠工程款。自2004年起,基本杜绝新的拖欠工程款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意义。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一项重大工程抓紧抓好,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查力度。为加强全市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昌市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协商制度,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清欠工程款的检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清欠进展情况。清理拖欠工程款实行月报制,各建设单位(业主)要于每月2日前将拖欠工程款兑付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日报制,各建筑业企业每日17:00时之前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

  (三)切实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重点是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关键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3]114号)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抓好清欠工作。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牵头,市财政局参加,按照这次清欠工作的目标和进度要求,安排具体清欠进度。同时,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工程项目,要运用经济手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将清欠工作与安排建设项目和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挂钩。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房管局、人民银行金昌市分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及新闻宣传单位参加。市房管局要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与企业资质管理挂钩;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对不讲信用的企业,予以制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参加。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限期清欠,并尽快建立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定额发放的约束机制。各牵头部门要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于春节前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拖欠工程款的各建设单位于春节前先期兑付20%的拖欠工程款,建筑业企业100%兑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同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保证措施,经审核后于2004年元月15日前报市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牵头部门的检查情况于春节前报市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行联动执法,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还款计划与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不履行还款合同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停止批准其系统新开项目,市建设局不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房管局还要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开发资质作降级或吊销处理。对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的在建工程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市房管局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对施工合同不规范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限期改正,否则依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要按照各自 职责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与农民签订情况的检查。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立即补发;不能补发的,订出清欠计划。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格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要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金达不到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不批准立项,市建设局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将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与企业资质晋升、参加招投标和评优挂钩,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降低或吊销资质、取消招投标和评优资格,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三)严格合同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各方必须依法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内容。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按期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加强引导和调控,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逐步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通报,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