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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卫生监察规定》和省政府《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省政府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为公正、科学地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监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三同时"监察的对象是:

  1.建设单位是否要求项目设计单位编写《劳动安全卫生编》的行为;

  2.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行为;

  3.设计单位是否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行为;

  4.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行为;

  5.建设单位是否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设计审查的 监察行为,采取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等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技术性评价(以下简称设计评价),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设计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办法。

  第四条 我省境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 项目(工程)和引进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评价。

  1.存在原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所规定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的;

  2.存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所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的;

  3.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所规定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

  4.生产过程中存在高温、低温、高空作业、噪声和有害粉尘的;

  5.存在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的。

  居民住宅和商品房建设不属于设计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预评价和设计评价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及时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提出明确的监察要求,对不履行监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指令。

  第六条 设计评价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及其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系统地技术评价,并提出明确的设计评价结论,编写设计评价书面报告。

  第七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证管理 制度。

  (一)申请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技术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愿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意向书;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有五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工 程技术标准;

  4.具有与开展设计评价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

  5.具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技术评价报告。

  (二)申报程序

  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设计评价单位,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合格者发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评价资格证(以下简称《设计评价资格证》)。

  (三)管理规则

  1.具备设计评价资格的单位,可在限定的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评价工 作,承担项目应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2.设计评价资格单位在进行评价活动时,应对建设单位和初步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保密。

  3.设计评价报告书应提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审议,不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于工程( 项目)施工前1个月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设计评价报告书办理初步设计 审查手续。

  4.《设计评价资格证》有效期两年,逾期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5.设计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管辖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提请省劳动厅取消 评价资格。

  (1)转借《设计评价资格证》的;

  (2)转包设计评价工作的;

  (3)在证书有效期内,技术评价报告少于5次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6.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具备设计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并对本辖区内获取《设计评价资格证》的单位应予公布。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评价报告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完善初步设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甲方)在生产设备调试和试生产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进行 调试并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法定机构对劳动条件进行检测检验,编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于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验收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预评价和设计评价的建设项目建档跟踪管理,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竣工验收审批表,统一 使用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所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三同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按 《广东省劳动 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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