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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企业联合会
(2005年5月30日)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工会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及其它相关指标,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奖金津贴调整分配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原集体合同关于条款的内容与工资协议不一致的,以当年新签订的工资协议内容为准。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

  (一)适用范围: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金华市域内的所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遵循原则:

  1、依法按规。协商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的监督、协调、指导。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要根据实际贡献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特别要对高技术、关键岗位进行工资倾斜,又要防止收入分配过分悬殊,按生产要素分配要以职工按劳分配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为前提,防止按生产要素分配侵蚀按劳分配。

  3、利益兼顾。职工名义工资的增长一般不低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实际工资水平应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度提高。同时,企业人工成本指标应控制在同行业人工成本指标的预警线之下。

  4、公平、公开、公正。协商过程要接受各方的监督,协商双方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职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加班加点期间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包括职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加班加点期间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

  (六)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七)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及补充保险待遇;

  (八)变更、解除、终止工资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困难企业或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多项、单项工资协议,也可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参考因素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水平;

  2、人工成本水平;

  3、企业经济效益;

  4、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5、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的变动状况;

  6、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7、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二)企业外部因素

  1、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信息;

  2、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3、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4、地域、行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国家利率、税率、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6、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二)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三)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同时,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四)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二)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四)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并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七、工资协议的审查、履行和监督

  (一)工资协议签定后,企业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及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总工会登记备案。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三)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在工资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工资协议,遇不可抗力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修订协议,修订工资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五)工资协议的履行、变更、终止、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要按对等原则组成工资协议监督检查小组,对工资协议履行兑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依法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双方切实有效履行协议。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新问题,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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