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有关煤炭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1、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各国有煤炭企业要继续坚持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国有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的今后三年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下岗申报备案制度,明确职工下岗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范围,对目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原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长病长伤、自谋职业等人员不再纳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和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再就业工程。
2、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选派责任心强、热心为职工服务的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二是要坚持规范运作,形成正常机制。下岗职工要分别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建档立卡等基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三是逐步与社会接轨,充分依靠社会和市场的力量,特别是与社区、街道建立联系,形成条块结合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依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
3、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按照“三三制”的办法解决。由企业承担部分要千方百计予以筹措并保证到位;由社会承担的资金,向受理其统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今年上半年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8〕32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附表格式申报,由各煤管局、原部直管矿务局(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装备集团公司负责,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煤炭工业局企事业改革司,7月份以后向地方财政申报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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