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的规定执行。

  三、自2001年起,中央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目前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时报部、财政部审批。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为主,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主要指标。

  五、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清算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六、对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七、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在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八、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不得在政策上任意开口子;剔除垄断经营和各种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继续实行效益工资根据效益增长幅度分档提取办法;经济效益下降的,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九、已完成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企业,可试行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工资管理方案,由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如脱钩、划转、重组)的挂钩企业,如果原来的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统一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根据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少数工资分配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竞争性企业,进行工效挂钩审批办法的改革试点工作。工效挂钩办法和工资基数、效益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工资清算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企业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清算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限令其纠正。

  十二、中央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9月30日以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