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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135号文件通知,邮电企业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了使合同制工人与固定职工在保险待遇上相一致,便于行业管理,部决定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同时,对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邮电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下同),在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后,取消对其补偿的15%的工资性补贴。

  二、各企业给合同制工人缴纳的15%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再另行提取缴纳,应按系统统筹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固定职工的基本基金一并提取,纳入系统统筹统一管理。

  三、合同制工人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的待遇,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四、合同制工人调离邮电企业后,应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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