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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设)规划局、城建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

  2006年12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我省下一阶段开展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逐步完善预防新拖欠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工程款在一定程度上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产生了“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农民工”的债务链,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受害者。目前,我省已经顺利实现国务院下达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今后要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不断深化完善和健全预防新拖欠的长效机制,逐步在建设领域中形成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在建设领域中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全面贯彻《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凡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未提供支付担保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二)配合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在全省建设领域中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交纳工资保证金。未交纳工资保证金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劳务企业。对使用“包工头”直接雇佣农民工从事生产的总承包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研究制定建筑业劳动定额行业标准。

  做好建设部下达的建筑业劳动定额标准编制工作。逐步完善我省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的测定与发布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提高定额中人工费标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五)全面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06]9号),强化对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督促建筑企业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要求,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生活生存质量。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使我省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优良率达到100%,二级和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80%和60%。

  (六)加快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5]105号),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建设费用。制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督促施工企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用品,保证农民工生产作业安全。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农民工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熟悉和劳动保护知识,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引导施工企业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八)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确保2007年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任务的落实。要加强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积极主动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并协助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2007年全省至少要建成各级阳光办认可的建设行业培训基地15—20个(各市至少1至2个)。各培训基地要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主要任务,努力做到贴近农村,贴近农民,送教下乡,送教上门。

  (九) 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确保有相应的科室和专人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举办农民工学校,其他企业也要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

  (十) 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各地要积极牵线搭桥,促进培训基地和建筑业企业签定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参加培训的农民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工作。建筑劳务企业要优先招用经过阳光工程培训并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

  (十一) 各级建设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要精打细算,尽量减低收费标准。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缓解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经费紧张问题。对按要求完成阳光工程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培训机构,各地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使农民工真正受益。

  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范围

  (十二) 进一步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建函[2005]248号)的要求,积极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协助做好理赔工作。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十四)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人口统计范围。充分考虑农民工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逐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

  (十五)加强“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城中村”环境整治要作为每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各地要全面调查“城中村”的有关情况,包括数量、分布以及基础设施等情况,并制定“城中村”的逐年改造计划。制定“城中村”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城中村”给排水管网改造,尽快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系统。

  (十六)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施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住宿条件,确因情况特殊,农民工自行租赁房屋外住的,施工单位应指导农民工租赁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的房屋,并指派专人加强对农民工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积极维护农民工租赁房屋的合法权益。

  (十七)研究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特点,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学习外地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

  (十八)指导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实施计划。根据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变化状况,指导各地确定未来十至十五年的村庄空间布局,编制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总结推广外地村庄整治经验,指导各地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实施计划。

  (十九)组织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村庄进行村庄整治试点,探索制定村庄整治规划方法和实施方式,研究提出村民参与村庄整治的具体办法。

  (二十)研究推广村庄整治的先进适用技术。以节能省地住宅、村庄内部道路、供排水设施、垃圾集中堆放与处理、新能源应用等为重点,开发并公布村庄整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标准图集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下乡服务活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二十一)探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争取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十一五”期间确定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市县政府积极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用于农村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十二)充分发挥规划对小城镇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抓紧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充分考虑县域内外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引导城乡建设健康发展。

  (二十三) 加强重点小城镇建设。协调开发银行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促进重点小城镇的发展,提高小城镇承载能力。抓好村镇建设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工作,抓好以农村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七、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改进农民工工作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配合宣传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农民工政策,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技能培训、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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