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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切实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巩固清欠成果,解决剩余拖欠,实现“三年清欠”目标,初步建立完善防新欠的制度体系,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预防新欠的发生,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会议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欠防欠关系市场秩序规范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总结三年清欠工作经验,着力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投资体制;加强市场诚信管理,建立规范的运营市场,逐步走上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纠纷的正常轨道。

  二、总体目标

  在实现“三年清欠”目标的基础上,2004年后开工项目不再产生新的拖欠,建立和完善防新欠长效机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由集中清理向日常监管转变,构建清欠正常渠道,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认真清理已有的拖欠工程款

  解决已有拖欠工程款的标准:一是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包括建设单位已承诺还款,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的);二是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以上三类之外的已有拖欠工程款均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清理。

  1、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发改委、财政局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发改委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房管局负责监督其履行还款责任。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由建设局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严肃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对于已经竣工验收、尚未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对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仍未结算的,建设单位可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由甲乙双方通过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3、切实加大对恶意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种种方法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除向社会公开曝光外,发展改革、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切实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的政府部门,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抓好源头治理,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

  1、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建设工程立项时,发改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严格审查。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60%。建设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证明,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

  2、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旧欠没有还清的建设单位,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强制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施工企业不得以垫资施工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招投标。

  3、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管理。为防止事实上的垫资行为和形成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基础部分交工后,应支付不低于20%的工程款;对于多层建筑,每完成一层,应支付10%的工程款;主体全部完工后,应支付不低于80%的工程款;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支付95%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保修金不得高于工程造价的5%。

  4、强化合同履约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它协议,合同应实行备案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和承诺内容履约的监督管理。

  5、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竣工结算。

  6、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对2004年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判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7、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要逐步推广建设工程担保工作,不断完善担保合同和保函制度,人民银行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担保公司,研究制定风险控制标准、信用及担保能力评价体系,定期评级,形成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提高监管能力。要严格保函备案,加强对备案保函的审查监督,规范担保行为,有效解决社会投资和房地产领域的拖欠。

  (三)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加强监督落实,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清欠计划,确保完成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对逾期仍未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2、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受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投诉上访,仲裁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联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及工程信息。

  3、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保护农民工权益。施工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依照《》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4、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防止、平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预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交纳工程款8%的农民工工资预付保障金后,建设单位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三个月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方可退还保障金。

  6、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应根据每月用工情况编制工资表,经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各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7、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建立维权机制。要进一步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列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范围之中。倡导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志愿者团体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授受农民工委托,酌情减免代理费用。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法律审理并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给予减、免、缓,并对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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