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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解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现就做好我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快推进。要按照律法规,积极预防和严厉查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保证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原则、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原则。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解决工资拖欠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2007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我区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有效机制,遏制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加快推进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

  根据我区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

  (一)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已经正常的企业,督促企业在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于2007年12月底前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三)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六)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各级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和定期协商制度。、经委、国资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2、国资委负责解决监管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组织调查摸底,制定清欠工作计划,落实经营者责任;推进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指导市县(区)国资监管部门做好解决拖欠工资工作;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

  3、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国有企业土地收储和出让政策,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

  5、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查处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6、公安部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7、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对不认真执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8、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9、人民银行地方支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支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中,按有关规定支持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完善工资保证金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制度,加强企业征信和支付结算系统建设。

  10、工商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建设,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

  11、工会组织督促、帮助企业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发生新的拖欠。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通过召开例会、定期上报统计报表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拖欠工资数额多、清理难度大、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或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和集中整改。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扩大执法效果。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对拖欠工资的投诉,要及时立案结案,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发生突发事件。

  (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列为重点议事内容。仲裁机构对因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作出裁决;法律援助机构对因企业拖欠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新闻单位要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予以曝光。

  五、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1、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必须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同时,鼓励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保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预警监控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警告。发生拖欠工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曾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突发事件并且仍然存在拖欠现象的企业,要加强监控,必要时依法给予处罚。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预防拖欠工资长效机制。

  2、建立企业拖欠工资报告制度和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时能及时垫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企业工会要发挥法定职责和重要作用,及时督促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拖欠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于因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采取措施而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县(区)要尽快成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经费,制定计划,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组织和协调,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自治区成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等事宜(联系电话:0951-5046095 5033136)。

  (二)各市、县(区)要尽快摸清企业拖欠工资底数,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对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包括拖欠工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在摸底调查基础上,研究制定清欠工作计划,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措施和进度。

  (三)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进行《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指导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

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杨强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马清贵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成 员:丁红霞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黄宗信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王和山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建国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张玉英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赵正川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新华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杨少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

  武晓平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刘 艳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玉生  自治区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主任

  丁红霞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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