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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我州清欠工作,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文山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

文山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19号)和2004年8月23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在2006年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全州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一)分3个阶段完成清欠任务。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的60%,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并不发生新的拖欠;2006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9月底完成全部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二)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的标准。完成清欠是指欠款单位和个人已如实将所欠款兑现到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手中。此外,根据国家和省对清欠工作的统一部署,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视为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还款,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国家和省、州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拖欠工程款的清欠资金来源。政府工程预算内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由本级财政负责筹集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因超概算引起拖欠工程款的,由超概算的建设单位筹集资金解决;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解决。

  二、分类指导,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一)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州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州发展计划委会同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制定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清欠资金,包括从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本级政府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资金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二)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步伐。各县和州属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开展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定还款计划,及时偿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凡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投入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同时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已完工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未付清之前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于已出售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尚拖欠工程款的,要责令立即偿还,对拒不改正的,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进行处罚外,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还要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

  (三)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部门负责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开展劳动执法检查,深入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由劳动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

  (四)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定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拖欠工程款。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建设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对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定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逃避还款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州内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和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计划、建设部门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不予审批其新项目的立项,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不准参加国有土地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停止其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投标,不批准其资质升级。

  三、标本兼治,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新建工程的审批和管理

  1.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州县计划、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

  2.对由于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未偿还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根据情节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其中属于州外企业拖欠的,要取消其入州承包工程资格;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属于分包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改革完善工程建设方式的监管制度

  1.严格执行《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采取以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方式,督促和规范承包人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和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效规避工程风险。

  2.制定《文山州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3、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压级压价等行为,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规范用工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开工后2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有效的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把好招标揽活关。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和工期意识,不给拖欠留下借口,把好施工过程关。此外要把好承包兑现关和内控机制关,有效防止工程款的拖欠。

  (四)运用综合手段,加强清欠工作力度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立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以及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帮助施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2.积极发挥市场制约作用。银行和中介机构为业主出具资信证明要真实,弄虚作假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筑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带动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也要依法行使职责,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

  3.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展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曝光。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县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县的清欠工作计划,并于2004年12月20日前报州清欠办。

  (一)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州清欠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州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马良杰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兰 骏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召 集 人:向 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 荣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张晋敏 州建设局局长

  桂发清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丁文兴 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 林 州监察局局长

  陈晓华 州财政局局长

  陈 勇 州工商局局长

  郑清忠 州地税局局长

  钱 磊 州公安局局长

  包忠才 州教育局局长

  何知平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侯 强 州交通局局长

  王进平 州水利局局长

  李家靖 州卫生局局长

  余 游 州审计局局长

  蔡永林 州人行行长

  韩荣锋 州银监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建设局(即州清欠办)

  办公室主任:张晋敏(兼) 州建设局局长

  副 主 任:冯光焰 州政府办公室七科科长

  朱洪武 州发展计划委投资科科长

  汪俸兵 州房管处处长

  杨 麟 州劳动局法制监察科科长

  赵 生 州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王 俊 州建设局建管科副科长

  工作人员从州级有关部门临时抽调。

  联席会议代表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联席会议成立至清欠工作结束,其间如遇成员单位人员变动,其接替该成员行政职务者自然替补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成员,政府不再另行行文。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以加强对本县清欠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责任制

  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及“行业归口管理”的清欠工作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本单位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负责本地区注册施工企业和在本地施工的外地企业竣工和在建工程结算款拖欠情况调查、填报、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拖欠款分期支付及还款计划的核实、汇总、发布、督查;具体组织债务清理活动;建立责任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对建设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新开工程建设程序的审批,查处场外工程交易、假招标等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规划、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因劳务纠纷和施工承包方主观行为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监察用人单位及建筑企业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查处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备案管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计划部门:严格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对存在拖欠的政府工程的项目,依据政府制定的清欠计划,积极筹措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拖欠的建设单位,严格把好其新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资格关。

  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考核和合同信用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开发商的贷款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出具保函和资金证明。

  监察部门要把清欠工作作为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清欠任务情况进行检查;交通、水利、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不仅要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

  (三)制定清欠工作制度

  1.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各级清欠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并组织专人落实查处。

  2.联系和通报制度。各县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各县清欠办要将清欠进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向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州清欠办,州清欠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清欠办,并以简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3.督查制度。州清欠办要加强对各县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督促检查,并对各县清欠办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及时进行指导。各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

  4.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对在本次清理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查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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