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须发的《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皖政[1982]139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三、四款涉及干部处分审批程序的部分暂作如下补充:“劳动部门在审批事故处理报告时,凡涉及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任命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劳动部门同决定处分的机关的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其他按原办法执行。
相关文章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
-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部门
-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
-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部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做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