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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随着全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收入分配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的要求,现就加强工资宏观调控,理顺分配关系,搞好分类指导,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继续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额增长纳入全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工作目标的分解、下达和考核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工作目标下达到有关委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统计局负责按季提供劳动报酬总额完成情况等相关统计数据。各有关委及“三区”应高度重视并建立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责任制,及时将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到所属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建立常规性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按季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承担工作目标的各集团(总公司),应积极引导和促进所属企业职工收入增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确保工作目标完成,并按照规定的统计渠道及时准确上报与工作目标有关的数据。

  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工作的指导。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颁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市辖区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当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亏损企业,应当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考市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水平,不得故意压低一般生产操作岗位职工的工资。

  企业应当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定期进行人工成本总量、结构和投入产出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根据国民经济所属行业确定本企业合理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创造宽松有序的政策环境。继续扩大“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和“两低于”办法的实行范围。实行工资总额“两低于”调控办法的企业,可在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全市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增资额度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由此增加的工资总额在考核时视同盈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具备了自主决定工资水平条件的企业,工资总额允许税前列支。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适时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企业职工对工资分配的参与。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民主参与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应当参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和工资水平。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实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工资协议。

  建立工资协议执行情况通报制度。企业一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分析一次工资协议的履约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密切配合,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调研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协商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监控协议的履行,妥善处理因履行协议产生的。各级工会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对工资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应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协议情况的监督。

  五、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各集团(总公司)要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系统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所属企业经营者收入的管理与考核工作。企业职工收入增幅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做相应扣减。在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时,要处理好与本企业职工收入的关系,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确保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收入、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要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六、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不断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应当依法做好工时管理、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工作,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要建立欠薪和清欠台账,准确、完整地统计和记录欠薪和欠薪偿还情况。企业应当制定欠薪偿还计划,明确清偿欠薪的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改制企业必须在改制方案中明确提出解决欠薪的办法。国有特困企业,应当充分利用退出政策,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取得收入时,应当优先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在取得破产清算资金时,要按照清偿顺序依法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由于缺乏流动资金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加快资金回收,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欠薪偿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确无能力筹措资金的企业或筹措资金不足的,要从资产运营收入中拿出一定份额资金,用于偿还历史拖欠。

  欠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劳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银行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有资金而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清欠工作,监督欠薪偿还计划的执行。

  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企业职工增收工作的分类指导。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掌握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并加大宣传和监督检察力度,引导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对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制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大股东负责,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股东负责,外商独资企业由商务管理部门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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